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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南
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实践指南/
2.2.2.1行政管理框架变迁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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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行政管理框架变迁的历史沿革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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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层面,中国一直没有出台针对农村污水的专项法律。《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均未针对农村污水提出相关具体要求,也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

  2008年,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三定方案中包括“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的工作,具体设有“村镇建设司”负责上述工作。从那时起,在中央层面,住建部一直实际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工作。

  2018年,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批准设立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的三定方案中包括“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部的三定方案中包括“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因此,这两个部委的具体工作中也包含农村生活污水相关内容。

  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土壤〔2018〕143号),其中明确要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卫生健康委、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这说明农村污水治理属于多头管理状态。

  2019年7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4号),其中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生态环境部门具体抓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2021年1月,国家乡村振兴局成立,它是由国务院扶贫办改组而来,是农业农村部代管的国家局,行政级别为副部级;主要任务是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2年2月,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解释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和国家乡村振兴局的具体分工:中央农办负责牵头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部负责统筹实施,国家乡村振兴局负责具体实施;三者职能虽有不同,还是要通力合作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有条不紊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由此推测,未来国家乡村振兴局的工作职责也包含农村生活污水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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