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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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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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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策法规

  • 分类: 2.山西省
  • 发布时间: 2022-08-04 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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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山西省发布的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表2 山西省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

政策文件名称

2018年

《山西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19年

《关于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土壤[2019]20号)

2019年11月

《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

2020年6月

《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DB14/T727-2020)

2020年10月

《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其中,2020年10月发布的《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而制定。适用范围明确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包括住建部门主管的镇区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管理职责。该《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县级政府,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农户的具体职责和义务。建立了以县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为管理主体、村级组织为落实主体、农户为受益主体、第三方运维机构为服务主体的五位一体运维管理体系。

  运行维护。该《办法》根据村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设施布局、规模、工艺和运行维护水平等实际情况,提出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两种模式:委托专业公司管理和乡(镇)、村自行运行维护管理,并对设施日常养护、巡查,设备检测、维修,污泥清理、处置,出水水质监测,应急处置等运行维护提出了具体要求。

  监督考核。该《办法》建立了监督考核制度,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约谈相关领导并通报批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的依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处理规模在20吨/日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考核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重要依据。

  资金保障。为解决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不足的问题,该《办法》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参与、村级自筹、群众交费等方式,多方筹措运维资金。省市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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