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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南
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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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机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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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机构框架

  • 分类: 2.山西省
  • 发布时间: 2022-08-04 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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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20年10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机构管理做出了规定
概要: 2020年10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机构管理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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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对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机构管理做出了规定: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工作,制修订本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方案并组织考核。

   县级政府领导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村级组织、农户、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省、市、县级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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