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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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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制度和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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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卫生和污水管理的制度、政策、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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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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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机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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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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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国家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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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地方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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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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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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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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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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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省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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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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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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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农村卫生和污水管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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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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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国农村厕所——黑水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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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分散式与集中式农村废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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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农村污水处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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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初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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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一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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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二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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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附着生长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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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悬浮生长处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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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稳定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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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人工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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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土地渗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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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水处理工艺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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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常规设计需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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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污水收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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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污水处理工艺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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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水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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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污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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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项目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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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项目规划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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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项目村诊断——初步社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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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建立利益相关者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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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现有条件和社区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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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物理条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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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社区能力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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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基线工程测量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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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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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运营模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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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项目成本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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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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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为什么需要社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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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社区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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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社区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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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社区为基础的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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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公共卫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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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项目规划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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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项目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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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运维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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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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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融资、补贴和成本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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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项目计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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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项目实施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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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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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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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成本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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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项目实施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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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采购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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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采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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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采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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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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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系统管理、操作、维护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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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农村污水管理项目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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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管理和行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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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运行和维护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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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报告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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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操作员培训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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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案例研究——浙江、山西和江苏省农村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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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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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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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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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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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2政策法规
- 分类: 1.浙江省
- 发布时间: 2022-08-04 10: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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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领域,浙江省目前已形成自己特有的政策体系,发布了十余项相关法规,涵盖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技术改造和管理运维,为其他地方提供了参考模板。近期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表1 浙江省近期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 |
政策文件名称 |
2019年9月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
2020年1月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导则》 |
2020年3月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常见问题诊断与处理导则(征求意见稿)》 |
2020年3月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2020 |
2020年4月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指导价格指南(试行)》 |
2020年4月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
2020年4月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灭菌设备建设和维护导则(征求意见稿)》 |
2020年4月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技术规程》 |
2020年4月 |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数据格式和传输要求导则》 |
2020年8月 |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导则》 |
2020年9月 |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征求意见稿)》 |
其中,2019年9月发布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 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条例基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立法目的,扩大了国家有关文件表述的农村生活污水的范围,将其定义为包括三个方面的污水,即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
• 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范围。广义上,凡具有农村生活污水接纳、输送、处置等功能的设施都属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但是,单个家庭自建自用或者少数家庭共建共用的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简易处理设施,如独立化粪池等,完全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不需要公权力介入管理,因此,条例明确排除适用。另外,有些农村的生活污水接纳、输送管道最终连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形成管网,但是,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又并非都由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承担整个管网的运维,这种情况下,需要地方政府作出界定,以明确运维责任主体和适用的法律制度,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 关于运维主体的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两部分,基于所有权性质的不同,应分别界定运维主体。户内处理设施属于村民私人所有,村民就是运维主体。公共处理设施属于国家所有,由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作为运维主体。但是,乡镇政府或者县(市、区)运维主管部门一般并不具备对公共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的专业人员和能力,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简单、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处理设施,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维护。
• 关于第三方运维单位的行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核心是公共处理设施,而公共处理设施又多是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运行维护,因此,规范运维单位的行为对于保障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就显得十分重要。由于政府和运维单位之间是合同关系,运维单位的行为规范主要应在双方签订的运行维护服务合同中作出具体约定,条例只对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如进出水水量、水质检测,以及设施损坏、故障、停运的处置等作出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的原则。《条例》明确按照谁排放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收费和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用水水费中已包含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