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搜索
实践指南
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实践指南/
1.1机构框架
全部分类

1.1机构框架

  • 分类: 1.浙江省
  • 发布时间: 2022-08-04 10:47:16
  • 访问量: 0
概要: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对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机构框架做出了明确规定:
概要: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对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机构框架做出了明确规定:
详情

   省级机构框架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对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机构框架做出了明确规定: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

  • 市级机构框架及考核重点

  浙江省各市的机构安排与省级机构安排一脉相承。以宁波市为例,初步形成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责任体系:

   市住建委牵头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职责,加强面上工作指导;

   市环保部门落实水质监测的工作职责;

   市城管部门具体做好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管理职责,督促县(市)区政府按照相关精神,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和落实,初步形成上下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和责任体系。

  《2020年度宁波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考核办法》中明确规定,市住建委牵头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宁波市各区县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年度公众考核,按照日常工作推进和年底现场考核并重的方式进行,分为日常考核和现场考核。

  日常考核:对日常工作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相关资料应及时录入省、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并上报,考核组通过监管平台进行核定评分。

  现场考核:考核组赴现场进行考核评分。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举措、工作实效、扣分内容和加分内容。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证明资料。工作举措包括是否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监督检查机制建设、部门协调机制、监管平台维护、标准化运维方案、年度新建和改造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等;工作实效包括监督检查情况、巡查、协调、运维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安排情况、水质检测等。

  考核结果:区县(市)考核等次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核结果作为“五水共治”“美丽宁波”和“城乡争优”等年度工作评分依据。市财政局将根据考核结果,下拨奖补专项资金。

© 2022 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SEO  技术支持:中企动力 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