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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南
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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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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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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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从上到下的机构设置尚未完全理顺,职责任务有待进一步明晰。如农社函[2018]3号文明确了在国家层面,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由生态环境部牵头;而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历史沿革等原因,牵头部门各有不同。虽然目前各地按照既有的机构设置都能较好地推进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但从长期看,如果地方机构设置与国家层面的管理框架缺乏顺畅衔接,可能会增加贯彻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难度。

  (2)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设定关系到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设备配置、运维成本等,尽管主管部门不断强调应因地制宜且需兼具技术可达性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但各地出台的排放标准,大都设定偏严偏高,很多地区对于实际运行成本难以承受,会导致不可持续发展的局面,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良性循环。

  (3) 目前,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为主、中央适当奖补的政府投入。农村生活污水PPP由于回报机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资本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投入;农户付费机制在有条件的区域正在试点推广,但是考虑到中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预计相当长时间内不会成为主要经费来源。

  (4)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至今依然面临没有专门、系统的法律法规支撑,地方重视不够,群众固有习惯不易改变等现实难题,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针对农村污水治理的内容过于分散和抽象,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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