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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南
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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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标准设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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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标准设定情况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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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设定关系到处理设施的工艺选择、设备配置、运维成本等一系列问题,过低的排放标准无助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过高的排放标准则会缺乏实际可行性,导致无法长期稳定运行。中国政府对于这方面工作非常重视,主管部门2018年和2019年分别印发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明确要求,推动各地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各省目前也已基本完成相应工作。

  在2019年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中,政府主管部门对控制指标的选择和限值有针对性考虑,强调因地制宜和技术可行,要求以国内外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为依托,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

  (1) 基本控制项目为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和悬浮物(SS)三项;选择控制项目主要涉及氮和磷:对出水直接排入II、III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要求控制氨氮(NH3-N);对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时,控制指标除上述基本指标外增加NH3-N、总氮(TN)和总磷(TP)。《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则包含了12项基本控制项目(包含pH值、CODCr、SS、NH3-N、TN和TP等,详见表4-2);与之相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选择,考虑了处理费用和实际效果的可达性,做了明显缩减。

  (2) 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规模一般限定在500m3/d以下,指标限值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并结合受纳水体要求制定: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对标城镇污水排放一级B标准;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对标二级标准;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对标三级标准。

  但是,在各地制定的排放标准中,则出现了普遍偏严的规定。以山西省为例,2019年11月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中,基本控制项目增加了氨氮,且对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CODCr和NH3-N对标的是城镇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A;相应的,排入GB 3838-2002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设施规模大于100m3/d)和二级标准(设施规模小于100m3/d),对标的是城镇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A和一级B。如表2.6所示。

表2.6 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与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对比

 

指标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2

山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726-2019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A

一级B

 

基本控制项目

基本控制项目

pH值

6-9

6-9

化学需氧量(COD)

50

60

100

120

50

60

80

悬浮物(SS)

10

20

30

50

20

30

50

氨氮(以N计)

5(8)

8(15)

25(30)

/

5(8)

8(15)

15(20)

 

基本控制项目

选择控制项目

总氮(以N计)

15

20

/

/

20

30

/

总磷(以P计)

0.5

1

3

5

1.5

3

/

动植物油

1

3

5

20

3

5

10

石油类

1

3

5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

2

5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

40

50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

30

60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

104

/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从以上对比可看出,尽管主管部门不断强调因地制宜,考虑技术可达性及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但各地出台的排放标准,仍选择向高标准严要求靠拢;其中出水中氮和磷的标准提高,则意味着需要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增加强化脱氮除磷工艺,推高投资成本和运维成本。考虑到农村污水处理面临的处理规模小、冲击负荷高等实际问题,会进一步增加运维成本,很多地区难以承受,将会导致不可持续发展的局面,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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