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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指南
创新农村污水管理
/实践指南/
2.4.2.标准分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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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标准分级情况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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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发布的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均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标准分级控制,具体如下:

  • 北京根据受纳水体水域功能将标准分为三级,同时根据设施规模将一级和二级标准均分为 A、B 两类;

  • 天津市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及处理设施规模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同时将三级标准根据规模进行了更进一步划分;

  • 上海根据收纳水体水域功能将标准分为两级标准;

  • 重庆根据受纳的水域功能和设施规模将标准分为二级;

  • 河北主要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将标准分为三级;

  • 宁夏、山西主要依据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和农业灌溉将标准分为三级;

  • 重庆根据受纳的水域功能和设施规模将标准分为二级;

  • 辽宁、吉林、河南、黑龙江、甘肃、湖南、江西、湖北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 山东、内蒙古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 福建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同时根据设施规模将三级标准分为 A、B 两类;

  • 陕西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和综合利用途径,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 江苏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 A 标准、一级 B 标准和二级标准;

  • 广东省将排放标准根据规模分为了两级;

  • 浙江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为一级和二级标准,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 安徽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 A 标准、一级 B 标准和二级标准;

  • 青海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放去向、受纳环境的环境功能及敏感性、受保护目标、污水处理规模等,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 广西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将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 西藏根据受纳水体的水域功能与排放规模等,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新疆根据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污水处理规模以及出水综合利用方式,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用于生态恢复治理,控制指标推荐限值分为A、B、C 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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